電話詐騙層出不窮 「房地產中介法」保障個人權益
2015-08-05

最近電話騙案急增,騙徒透過冒充政府機構、甚至利用電話程式竄改來電號碼等手段,令市民上當受騙,招致金錢損失。鑒於地產代理行業過去亦曾發生有人冒充中介公司致電業主騙取個人資料的情況,為呼籲業主及買家提防受騙,保障個人權益,中原特別舉辦「識法護權益 房地產中介法需知」記者會,向市民大眾解構在放盤及買賣過程中必需注意的事項,以及如何運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保護個人權益。

是次記者會由澳門中原地產高級董事石寶德先生主持,他表示,近十年澳門經濟起飛,有能力買樓的市民增加,樓市交投蓬勃,住宅、舖位、寫字樓、工廈、車位等各類物業平均每年總成交量超過24,000宗,涉及金額超過572億,物業交易所涉及的金錢數目龐大,如何正確保護個人權益,越來越受到大眾關注。過往業界欠缺法律監管,難免時有亂象,過去曾偶有發生身份不明的人冒充中介公司致電業主,騙取個人資料、物業鎖匙,甚至損害業主及買家的利益。有見及此,政府在2013年7月實施《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簡稱《中介法》),以此規範地產代理行業運作,保護業主及買家的利益。

隨著《中介法》實施,的確令地產中介運作、物業交易程序更趨規範化,然而,市民大眾亦應該時刻警覺,提高防範意識,例如在接到可疑來電時要先核實來電者身份,切勿向身份不明的人透露個人及物業的資料。除此之外,最重要是了解《中介法》賦予業主及買家的權利及義務。

Ø 放盤紙
《中介法》清楚列明,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房地產經紀必須與客戶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換言之,業主委託出售或出租物業,必須簽署放盤紙。過去有部份業主因為擔心放盤紙披露個人私隱,而拒絕簽署,其實當中除了房地產經紀的資料、物業識別資料以外,涉及客戶的內容只有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等基本資料,不涉及私隱問題,業主簽署放盤紙是《中介法》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亦是保障自身利益的方法。

Ø 睇樓紙
此外,客戶委託購買或租賃物業,則必須簽署睇樓紙。過去偶有聽聞經紀帶客戶睇樓發生打劫、非禮等事情,睇樓紙登記經紀及客戶的資料,對雙方的人身及財物安全都有保障作用。

Ø 中介准照
《中介法》規定房地產經紀必須具備有效的中介准照,這是識別經紀身份的基本證明。

Ø 員工證
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

Ø 名片
客戶除了有權要求房地產經紀出示中介准照及員工證,更可要求出示公司名片以核實身份。以中原的名片為例,由經紀的姓名、中介准照編號、所屬分行、職銜以至聯絡方法都清楚列明,讓客戶可一目了然。

除了以上幾個重要事項之外,業主亦應該注意物業鎖匙不宜交託太多間中介公司,以防造成單位內部損壞或財物損失。買家在交易時避免以現金交收,應該要求經紀出示相關物業的查屋紙,核實業權人身份,以支票形式交付業權人。此外,中介人的操守問題同樣重要,畢竟物業交易牽涉的問題繁複,不但涉及大額金錢,而且更牽涉業主及買家的個人資料,選擇有口碑的中介公司及具有專業操守的經紀,可避免個人資料外洩,減低造成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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