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不動產買賣一般程序是這樣的:
1. 預約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承諾買賣不動產之文件
注意事項:
  • 透過物業登記局發出之書面報告(俗稱“查屋紙”)或證明核實賣方(業主)及樓宇之資料;
  • 預約買賣合約應由業主與買方訂立,有委託書除外;
  • 原則上,買賣之定金只可交予業主, 預先得到業主委託代收除外。
  • 倘預約賣方(業主)為已婚者,且婚姻財產制度為共同財產制時,預約買賣合約應由夫婦二人共同簽署
必需資料:
  • 買賣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清晰複印本
  • 指出國、住址、婚姻狀況-如屬己婚者,尚需指出配偶名字及婚姻財產制度
  • 物業登記局發出之書面報告(俗稱為“查屋紙”)或物業證明
2.買賣公證書-俗稱“契”- 轉讓不動產之法定文件
注意事項:
  • 倘賣方(業主)為己婚者,且婚姻財產制度為共同財產制時,賣公證書必須由夫婦二人共同簽署;
  • 公證書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
  • 由於在政府公證署排期及輪候需時,一般安排在設有私人公證員律師樓訂立,如有需要在本澳以內之其他地方簽署,費用及時間將另作調整;然而,倘買方需向銀行貸款以支付買賣之價金;又或賣方需於簽契日經銀行註銷其設於不動產上之抵押登記,而雙方又希望在律師樓訂立公證書時,則須事先徵得銀行同意,因部份銀行之內部政策規定,公證書只能往政府公證署辦理。
必需資料:
  • 買賣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清晰複印本
  • 指出國籍、住址、婚姻狀況-如屬己婚者,尚需指出配偶之名字及婚姻財產制度;
  • 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證明
  • 財政局發出之樓宇價值評估書(M/11)
  • 副契(業主取得該不動產業權之買賣公證書)
  • 及倘有之銀行抵押信或註銷信
費用(總數約為成交價之5%至6%, 視乎不動產之價值而定)
  1. 公證費(契費)
  2. 登記費
  3. 印花稅-可於簽署預約合同後或買賣公證書後之30天內繳付
  4. 政府文件費
  5. 律師費
3.登記
  • 不動產買賣以公證書形式訂立便已生效,對買賣雙方而言已產生法律效力,只是,倘訂立公證書以後不作登記,則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而相對於購買同一不動產又先作登記之取得者而言,其對不動產之所有權可對抗其他權利人,先登記者得法律對其業權之保障。
  • 不動產之抵押除須以公證書形式定立以外,尚必須作出登記,否則,即使對當事人而言不產生任何效力。
必需資料:
  • 買賣公證書
  • 繳付印花稅之證明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 預約買賣合約之見證書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 買賣公證書之全部費用由買方承擔
  • 倘該不動產存在抵押或訴訟之登記,賣方必須負責於簽立公證書前註銷有關登記,而該等費用由賣方承擔
  • 簽立買賣公證書前關於該不動產之全部債項(例如:水費、電費、地租、房屋稅及管理費等),屬賣方之責任
  • 須確保有關不動產是否以交吉形式轉讓
  • 若賣方不履行預約買賣合約時(如拒絕正式出售該不動產予買方),必須向買方賠償雙倍定金.反之,若買方不履行預約買賣合約之規定時(如沒有繳付剩下來價金),賣方有權沒收所繳付之定金;然而,不排除任一方可透過法院要求特定執行有關不動產之買賣。
  • 地產中介人必須與銀行及律師樓同事保持緊密聯絡,將賣方及買方之訊息立即通知負責買賣之律師及按揭之銀行
註:

臨時訂金一般是樓價之3%-5%

大訂一般是樓價之10%-30%

( 以上之流程只供參考之用,不能一概而論,所有買賣條款是經由雙方協議厘定 )
置業費用

1.不動產轉移印花稅 i ) 印花稅 – 樓價之3.00% ii) 憑單印花稅 – 樓價之 0.15% 3.15%

2. 見證費(買賣雙方各付)約 MOP$300-500(適用於買賣預約合同)

3. 成交時買方需付律師費 MOP$2,000-3,000

4. 按揭費 $1,500-2,000

5. 登記費 2.5%

6. 契費 2.5%

7. 佣金 1%

8. 房屋稅,估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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