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不動產買賣一般程序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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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約買賣合約-買賣雙方承諾買賣不動產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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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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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物業登記局發出之書面報告(俗稱“查屋紙”)或證明核實賣方(業主)及樓宇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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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買賣合約應由業主與買方訂立,有委託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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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買賣之定金只可交予業主, 預先得到業主委託代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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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預約賣方(業主)為已婚者,且婚姻財產制度為共同財產制時,預約買賣合約應由夫婦二人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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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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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清晰複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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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國、住址、婚姻狀況-如屬己婚者,尚需指出配偶名字及婚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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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登記局發出之書面報告(俗稱為“查屋紙”)或物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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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賣公證書-俗稱“契”- 轉讓不動產之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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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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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賣方(業主)為己婚者,且婚姻財產制度為共同財產制時,賣公證書必須由夫婦二人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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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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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政府公證署排期及輪候需時,一般安排在設有私人公證員律師樓訂立,如有需要在本澳以內之其他地方簽署,費用及時間將另作調整;然而,倘買方需向銀行貸款以支付買賣之價金;又或賣方需於簽契日經銀行註銷其設於不動產上之抵押登記,而雙方又希望在律師樓訂立公證書時,則須事先徵得銀行同意,因部份銀行之內部政策規定,公證書只能往政府公證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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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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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清晰複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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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國籍、住址、婚姻狀況-如屬己婚者,尚需指出配偶之名字及婚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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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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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發出之樓宇價值評估書(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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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契(業主取得該不動產業權之買賣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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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倘有之銀行抵押信或註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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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總數約為成交價之5%至6%, 視乎不動產之價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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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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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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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可於簽署預約合同後或買賣公證書後之30天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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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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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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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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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以公證書形式訂立便已生效,對買賣雙方而言已產生法律效力,只是,倘訂立公證書以後不作登記,則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而相對於購買同一不動產又先作登記之取得者而言,其對不動產之所有權可對抗其他權利人,先登記者得法律對其業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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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抵押除須以公證書形式定立以外,尚必須作出登記,否則,即使對當事人而言不產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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